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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政策法规

    【工伤】工伤职工能不能申请撤销工伤认定

    2008-04-07 01:33:31 页面文字【】 【】 【

      为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高于《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补偿标准的赔偿,职工王云最近又以劳动保障部门在其丈夫没有获得自己授权的情况下作出工伤认定为由,申请撤销工伤认定并向企业提出民事赔偿。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最终撤销了工伤认定,法院也最终判决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云的这一举动犹如引爆了一颗重磅炸弹,打破了保险息争以及工伤事故一律按《条例》处理的常规。

        王云这么做的最终原因是因为《条例》不能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笔者所在的浙江省磐安县,工业经济相对欠发达,所有法人单位的就业人数仅4万余人,相对于一些发达地区,发生的工伤事故不是很多。2006年,磐安县共受理参保职工工伤案件395起,其中致残以上的35起,均按《条例》的规定作了处理。一个让人们思考的问题出现了:这些近一成的致残人员如果由法院按照民事法律判决赔偿,仅一次性伤残(残疾)金一项,等级最低的赔偿可增加两万余元,最高等级的赔偿可增加32万余元。

        现行工伤案件处理方式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双标准各适用。参加工伤保险的,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的程序和标准办理;未纳入参保范围的,法院依据民事赔偿的程序和标准判决。双标准各适用最终导致出现工伤保险待遇不如民事赔偿高的现象。二是案虽了争未止。由于处理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工伤职工实际得到的救济金额不同,结果案件虽了,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然到处咨询、上访,打破了保险止争的局面,冲击工伤事故一律按《条例》处理的常规。

        3个原因造成上述问题。一是相关规定竞合。支付工伤待遇基于发生工伤事故,与劳动安全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因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事法律中被评价为侵权赔偿。这样,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与民事法律政策发生竞合。二是待遇项目不同。民事赔偿除了工伤补偿所具有的项目外,还有医疗支出中的营养费;致残的,有康复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减少的收入;死亡的,有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遭受精神损失的有精神抚慰金。三是待遇标准悬殊。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除了项目不同外,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标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国家不断推动劳动保障工作,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关注工伤职工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现象以及由此带来的影响。

        完善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法律途径。在设计保障工伤职工权益途径时,首先要明确工伤保险补偿是受到职业伤害人员的最低保障,进而把握民事赔偿是对工伤补偿的补充。

        在具体办理工伤案件时,应当先按工伤保险补偿,工伤保险不足的差额可以向用人单位提起侵权之诉。其理由:一是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在职业伤害事故救济中处在最低保障的地位。二是实行民事救济补充,让受到职业伤害的人员实际获得的救济金额不低于民事侵权赔偿数额。但必须明确,民事赔偿实行过错原则,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双方过错责任相联系,虽然赔偿金额大,但耗费人力物力精力多、周期长、风险高。在工伤保险还未达到按用人单位过错责任应承担民事赔偿的情况下,以工伤保险替代侵权赔偿,将风险损失或风险责任转嫁到劳动者或其家属身上,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只有实现以民事救济为补充才能真正达到公平公正的社会效果。三是重复获得伤残与残疾、工亡与死亡补(赔)偿金,符合立法目的。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和职业病人,《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工伤职工享有两个独立请求权。尽管加重了用人单位一时的经济负担,但可以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劳动保护条件加强工伤预防,最终减少事故发生,实现人权保障。何况两个请求权并不意味着可以获得双倍的医疗费用、生活补助费用。

        尽管民事赔偿实行有过错原则,但如果所有工伤职工均像王云一样申请撤销工伤认定,转为民事赔偿,其对工伤保险的冲击和影响决非一般。工伤职工个人因工伤保险赔偿少就可以申请撤销工伤认定吗?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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